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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中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维都林场)前期工作服务采购项目(GXZC2024-C3-08001-GTZB)更正公告发表时间:2024-03-15 11:2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C3-08001-GTZB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中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维都林场)前期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3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1.第六章 合同文本整章废止,更正后的新合同文本详见附件上传 2.第三章 服务需求 二、商务要求表付款方式更正为:若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前下达,则付款节点按以下要求执行: (1)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成交总金额的30%; (2)初步设计成果并取得批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成交总金额的20%; (3)施工图设计成果取得批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成交总金额的20%; (4)项目正式开工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成交总金额的20%; (5)项目交、竣工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成交总金额的10%。 若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未及时下达,则以上付款日期需相应延后,以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下达时间为准。 3.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均更正为:2024年3月21日10时00分
更正日期:2024年3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凡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维都林场 地 址:来宾市祥和路2号 联系方式:陈工,0772-53197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国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宾市西山路719号 联系方式:李娟娟,0772-4285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娟娟 电 话:0772-4285666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书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中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维都林场)前期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号:广西政采[2024]1935号 项目编号:GXZC2024-C3-08001-GTZB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维都林场 中标供应商(乙方): 监管单位(丙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委托方(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维都林场 住所地:来宾市祥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0772-5319701 通讯地址: 来宾市祥和路2号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监管方(丙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住 所 地: 南宁市云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南宁市云景路21号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中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维都林场)前期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由丙方对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三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项目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中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维都林场)前期工作服务采购项目 。 2.技术服务的内容: ①道路设计(路线勘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深度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②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成果文件: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并通过审核。③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④后期服务:配合采购人员完成项目施工建设,从工程项目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 3.技术服务的要求: ①道路设计(路线勘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深度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②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成果文件: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并通过审核。③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④后期服务:配合采购人员完成项目施工建设,从工程项目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 (1)乙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中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维都林场)前期工作服务 。 (2)提交的正式成果: 成果文件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获得相关批复文件 。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条款和廉政建设规定。 (4)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4.技术服务的方式: 成果完成之后,将电子版与纸质版成果文件一并上门交付 。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来宾市 。 2.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3.技术服务进度: 合同签订后5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路线平面图及用地红线范围矢量图,以便开展路线涉及各自然保护地专题报告编制工作;7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全部成果并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成果取得批复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全部成果并组织设计文件审查。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告编制、工程设计的质量标准、深度要求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查,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的技术资料: (1) 林场基本情况介绍材料、林地性质材料 。 (2) 林场发展规划、森林经营规划 。 2.提供工作条件: (1)在乙方外业勘测、调查期间,协助乙方调查和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有必要,委派熟悉林地的人员陪同。 (2) 设计所需的其他帮助,但甲方自身不具备条件或能力的除外。 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乙方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明确具体内容,未明确具体内容或未及时要求甲方提供的,视为甲方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 第四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丙方负有以下权利义务: (1)甲、乙方应主动接受丙方监督,丙方应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2)丙方有权对甲、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3)丙方有权监督甲方、乙方保守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政府、技术、商业秘密。 (4)丙方有权监督甲方、乙方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合法合规,如因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由甲、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费用包括外业勘测、调查、资料收集、两阶段设计费、报告编制费、评审费、税费、材料印刷等实现服务成果所需的全部费用。其中: 不含税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 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 )。 2.费用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且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乙方作为启动经费,即人民币(大写) (¥ ); (2)乙方交付取得批复的初步设计成果且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大写) (¥ ); (3)乙方交付取得审查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成果且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大写) (¥ ); (4)项目正式开工且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大写) (¥ ); (5)剩余10%金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前,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正式合法、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维都林场 纳税登记号: 地址: 来宾市祥和路2号 电话: 0772-5319701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纳税登记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第六条三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开展本项目工作的技术方法和成果材料。 2.涉密人员范围: 本项目所有参加人员和接触本项目成果人员。 3.保密期限:5年。 4.泄密责任:因甲方泄密造成乙方、丙方损失的,甲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成果材料。 2.涉密人员范围:本项目所有参加人员和接触本项目成果人员。 3.保密期限:5年。 4.泄密责任:因乙方泄密造成甲方、丙方损失的,乙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法、技术资料和成果材料。 2.涉密人员范围:本项目所有参加人员和接触本项目成果人员。 3.保密期限:1年。 4.泄密责任:因丙方泄密造成甲、乙方损失的,丙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在发现外部条件改变的情形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两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两方应当在收到该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项目实施外部条件改变。 第八条验收标准和方式: 1.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包括设计说明文件、设计图、工程量表、报告文本等相关材料。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材料通过甲、丙方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按甲方和丙方的要求进行验收。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技术审核。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丙方及相关政府审批部门要求。 第九条三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所交付的规划编制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三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成果不合格的,应当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使之达到合格标准,如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所有已付报酬、费用。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交服务成果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所有已付报酬、费用。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有权顺延提交成果时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逾期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拖欠金额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按乙方履约合同进度支付服务费用:已开展项目工作,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除应返还甲方所有已支付报酬、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丙方全过程监督管理。甲方、乙方所派出的项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及服务精神,适当履行相应职责,否则丙方有权要求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三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服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辖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三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委托方(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委托主体资格和支付项目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甲方。 2.受托方(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受托人接受的具有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乙方。 3.监管方(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委托方及受托人接受的具有项目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监督管理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丙方。 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相关技术文件,经三方以附件方式确定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根据2023年10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编制<重点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充分考虑需求与可能,参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8〕24号)有关要求,按照《林区公路设计规范》(LY/T5005-2014)等相关标准 。 2.相关成果: 项目初步设计、设计路线平面图及用地红线范围矢量图;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路线涉及各自然保护地专题报告;施工图设计全部成果;配合采购人员完成项目施工建设,从工程项目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 。 3.技术标准和规范: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4.其他: 无 。 第十五条三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甲方向乙方提交技术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成果设计。 2.因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技术基础资料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工作失误,而导致乙方工作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变更委托服务规模、范围、地点、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外,甲方要按乙方所耗费工作量向乙方另行支付返工费用。 4.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成果设计,并对提交的成果资料负责。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成果等文件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已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5.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乙方对成果资料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乙方进行技术指导的,乙方应及时提供服务,甲方就相关问题需乙方解释时,乙方必须尽快给予回复。若需评审,配合甲方做好专家评审会的汇报工作。 7.双方均以本合同所留的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书面通知,通知一经寄出即视为送达,联系方式若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并经书面签收,否则不发生变更之法律效力。 8.乙方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资质。 9.本合同任何一方改变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或者法院向原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三方均一致确认: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传票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等作为三方的司法送达地址,送达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丙方全过程监督管理。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与廉政建设 1.甲方、乙方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均应各自注意安全生产,排除一切安全隐患。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各负其责。 4.甲方、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均应注重廉政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贰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 (公章) 受托方: (公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维都林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监管方: (公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声明:此篇为广西国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www.gxgtzb.com/sys-nd/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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